教育部關于印發《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
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教督〔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不斷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教育部制定了《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于2020年4月底前將本地制定的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工作方案、所轄縣2030年前接受督導評估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教育部。
教育部
2020年2月18日
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發展學前教育職責,不斷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實現幼有所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普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導評估的對象為縣級人民政府(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功能區等國家劃定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人民政府)。
第三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審核認定,省級教育督導機構為主組織實施。
第四條 督導評估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劃。各地按照國家學前教育發展的總體目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推進督導評估認定工作。
(二)堅持標準。國家制定統一的督導評估指標、認定標準和工作程序,嚴格執行,確保督導評估內容真實、程序規范、結果可靠。
(三)公開透明。加強督導評估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督導評估工作的權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實效。通過客觀評估各地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實際成效,督促引導地方政府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優化督導評估指標、簡化工作流程,減輕基層負擔。防止形式主義,杜絕虛假普及。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
第五條 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況、幼兒園保教質量保障情況三個方面。
第六條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標和標準:
(一)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5%。
(二)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即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80%。(公辦園是指由國家機構舉辦,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街道、村集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園是指通過教育部門認定、面向大眾、質量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費執行政府限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當地確認的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名單已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三)公辦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50%。
第七條 政府保障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指標和標準:
(一)黨的領導堅強有力。縣委縣政府加強對學前教育事業的領導,幼兒園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實現全覆蓋。
(二)發展規劃科學合理。制定幼兒園布局規劃;把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網絡基本完善。農村地區每個鄉鎮原則上至少有一所公辦中心園,大村獨立建園或設分園,小村聯合辦園,人口分散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舉辦流動幼兒園、季節班等。
(四)小區配套幼兒園管理規范。落實省定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小區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現有小區配套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且運轉良好。
(五)財政投入到位。落實省定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落實企事業單位、部隊、高校、街道、村集體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政策;落實省定普惠性民辦園認定標準、補助標準及扶持政策。
(六)收費合理。落實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園收費辦法;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動態調整;各類幼兒園無不合理收費。
(七)教師工資待遇有保障。落實公辦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政策,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同工同酬;參照公辦園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民辦園相應教師工資收入。
(八)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健全。落實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交通、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對幼兒園園所、食品、衛生、校車、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監管責任;督導評估認定前2年內無較大社會影響的安全責任事故。
(九)監管制度比較完善。對民辦幼兒園審批嚴格執行“先證后照”制度,完善年檢制度;落實幼兒園基本信息備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輪覆蓋所有幼兒園的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制度;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落實到位;全面完成無證園治理工作。民辦園沒有上市、過度逐利等行為。
第八條 幼兒園保教質量保障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指標和標準:
(一)辦園條件合格。幼兒園園舍條件、玩教具和幼兒圖書配備普遍達到規定要求;2017年后規劃設計的幼兒園符合《幼兒園建設標準》。
(二)班額普遍達標。縣域內85%以上的班額符合《幼兒園工作規程》有關規定。
(三)教師配足配齊。按《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配足配齊各類幼兒園教職工;公辦園沒有“有編不補”的情況;縣域內幼兒園專任教師總數與在園幼兒總數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師管理制度嚴格。建立健全幼兒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和定期注冊制度,全面落實幼兒園教師持教師資格證上崗制度;落實幼兒園(含民辦)園長、教師定期培訓和全員輪訓制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幼兒園普遍建立師德教育、考評、獎懲機制;督導評估認定前2年內沒有發生嚴重的師德師風事件。
(五)落實科學保教要求。縣域內幼兒園落實《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規定,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無“小學化”現象。
第三章 督導評估程序
第九條 縣級自評。在規劃開展督導評估的年份,縣級人民政府對本縣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情況進行自評。自評達到要求的,當年4月底前報市級初核。
第十條 市級初核。市級教育督導機構和學前教育管理機構綜合已有數據、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和縣級自評情況進行初核。初核達到要求的,當年5月底前提請省級督導評估。
第十一條 省級評估。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指標審核全部合格的申報縣進行實地督導評估。實地督導評估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實地督導評估后,督導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省級教育督導機構監督舉報電話。
對通過省級督導評估的申報縣,各省(區、市)于當年9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國家認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各省(區、市)督導評估工作進行審核認定。程序如下:
(一)指標審核。組織專家組對省級督導評估工作進行審核,審核申報縣是否達標,審核省級督導評估工作標準是否明確、方式是否科學、程序是否規范、結果是否客觀等。
(二)社會認可度調查。通過統一調查平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報縣開展學前教育社會認可度調查,調查對象包括家長、教職工、園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群眾等。抽查縣社會認可度須高于85%。
(三)實地核查。組織督導組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申報縣開展實地核查,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通過聽取匯報、座談、查閱資料、隨機抽查幼兒園、聽取當地群眾意見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當地學前教育發展情況。督導組對申報縣“是否通過實地核查”形成意見,并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四)結果認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掌握的數據、資料、舉報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對申報縣形成最終評估認定結論,提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后,確定國家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名單。
在國家認定過程中,各抽查縣達到所有指標和標準要求且通過所有環節認定,則該省(區、市)當年所有申報縣均通過認定;凡存在任一抽查縣明顯不達標、群眾對學前教育投訴舉報多、負面反映強烈、數據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的,則終止對該省(區、市)當年的評估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普及學前教育監測和復查機制,對全國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情況進行監測。對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體制機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兒園保教質量下滑的縣取消國家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稱號。
第四章 督導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四 條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向社會公布當年度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名單和各省(區、市)所有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縣名單及占比。
第十五條 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結果是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教育發展水平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國家將省(區、市)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情況納入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對如期完成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目標的地區,遴選典型經驗宣傳推廣;對履行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職責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導評估目標的地區,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督導評估工作方案和所轄各縣接受督導評估的年度計劃,并開展督導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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