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冀財教〔2013〕178號
各設區市(shi)、定州市(shi)、辛(xin)集市(shi)、直管縣財(cai)政局(ju)、教育(yu)局(ju):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財教[2011]405號),進一步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問題,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省財(cai)政(zheng)廳 省教育廳
2013年10月24日
河北省學(xue)前教育資(zi)助(zhu)資(zi)金(jin)管理(li)暫行辦法(fa)
第一條(tiao)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財教[2011]405號),進一步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問題,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zhong)央與地方共同設立學(xue)前教育助(zhu)學(xue)金,省財政(zheng)根據(ju)年度學(xue)前教育經費安排和中(zhong)央補助(zhu)等情況,確定學(xue)前教育助(zhu)學(xue)金經費數額,用于(yu)資(zi)助(zhu)普惠(hui)性幼(you)兒園(yuan)在園(yuan)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第三條 普惠性幼兒園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縣級及以(yi)上(shang)教育行政部(bu)門審批(pi)設立;
(二(er))達到河北(bei)省三類幼兒園(yuan)及以上(shang)辦園(yuan)標(biao)準(zhun);
(三)所有公(gong)辦兒(含公(gong)辦性質)幼園;
(四)低收費、普惠性(xing)的民辦幼兒園(yuan),具體(ti)收費標(biao)準(zhun)與本縣(xian)(市(shi)、區(qu))區(qu)域內同類型、同等級的教育部門所辦幼兒園(yuan)收費標(biao)準(zhun)相當(dang),具體(ti)上限由市(shi)、縣(xian)合理確定,要與當(dang)地經濟社會發展(zhan)水平相適應,普通(tong)大(da)眾能夠(gou)接受。
不包括托(tuo)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yu)機構。
第四條 學前教育資助對象為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優先資助具備以下條件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1、孤兒、烈士子(zi)女、優撫家(jia)庭子(zi)女、享受城(cheng)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zhang)政策(ce)家(jia)庭和經民政部門確(que)認的農(nong)村(cun)低保或納入農(nong)村(cun)特(te)困救(jiu)助范圍的家(jia)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wang)、離異的單親貧困家庭子女(nv);
3、因受(shou)災、疾病等原因導致(zhi)家庭經(jing)濟困(kun)難的(de)兒童(tong);
4、符(fu)合(he)入園條(tiao)件的殘疾兒童。
各縣(市、區)有關(guan)幼兒園要根據上述(shu)條件科學(xue)、合理界定(ding)資助對(dui)象(xiang)。
第五(wu)條 學前教育資助標準原則上為每生每年500-1000元,資助比例原則上為10%左右,具體資助實施范圍、比例和標準由各設區市及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資金總量在省定標準內確定。各地要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比例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并相應地增加資助資金額度。
第六條 學前教育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分級負責籌措落實。省級統籌中央獎補和省本級安排資金對市、縣進行補助。對136個縣(市)的具體補助,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省內政府間專項配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號),按照保障公民基本發展權益類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分6檔測算確定省、市、縣財政分擔額度;設區市自行確定市與市轄區之間的具體分擔比例。
第七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優先用于直接減免在園兒童保教費,剩余部分可用于減免餐費,不得發給兒童或其家長。各地在確定的資助標準內,結合當地實際,可合理確定資助資金使用內容,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需要。
第八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附件3),提交低保證、殘疾證、孤兒證明或鄉級(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進行審核確定,審核后填制“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審核匯總表”(附件4),報同級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核查。各縣(市、區)填制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工作明細表(附件2),報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備案核查。各設區市財政局、教育局填制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匯總表(附件1),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備案核查。
第十條 幼兒園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資助的兒童基本情況和資助標準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一條 各設(she)區(qu)市和(he)縣(市、區(qu))財政、教育(yu)部門要結(jie)合當地實際,制(zhi)定切實可行的(de)實施方案,落(luo)實資助資金,確保(bao)資助政策落(luo)實到位。幼兒園要把學前教育(yu)資助作為(wei)重要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zhi)。
第十二條 各市、縣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十三條 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具體比例及標準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市、縣教育(yu)行(xing)政部門及(ji)有關幼兒(er)(er)園要根據(ju)要求完(wan)善學前教育(yu)資助工作(zuo)信(xin)息(xi)(xi)管(guan)理系統(tong),做好在園兒(er)(er)童(tong)信(xin)息(xi)(xi)和受助兒(er)(er)童(tong)信(xin)息(xi)(xi)基礎管(guan)理工作(zuo),實行(xing)動態(tai)管(guan)理,確保(bao)受助兒(er)(er)童(tong)信(xin)息(xi)(xi)真實、可靠。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教育部門要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齊抓共管,加強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在園兒童人數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不得因免除保教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要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完善備程序,加強分類指導。幼兒園要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查處亂收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和(he)有關幼(you)兒園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園內宣傳欄等媒介(jie),向(xiang)社會(hui)廣泛宣傳國家(jia)資助政策,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hui)民政策家(jia)喻戶曉(xiao)、深入人(ren)心,使廣大幼兒和家(jia)長(chang)知(zhi)曉(xiao)受助的權(quan)利(li),營造(zao)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di)十八(ba)條 各設區市和縣(市、區)要高度關注政策執行情況,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并務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有關情況及河北省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匯總表(附件1)一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二年,冀財教[2012]153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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