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條例》
第一條 為了深入(ru)實(shi)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生力軍,激(ji)發青(qing)年創新創業活力,建設青(qing)年發展型城(cheng)市(shi),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he)本(ben)市(shi)實(shi)際(ji),制定本(ben)條(tiao)例。
第(di)二條 本條例(li)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nei)青年(nian)創新創業活動及其相(xiang)關管理、服(fu)務等工作(zuo)。
本條例所稱的青年,其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超過三十五周歲不滿四十五周歲的個人從事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綠色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創新創業,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青年創新創業(ye)促進工作應當堅持(chi)政府引導、青年自主(zhu)、市場導向、社會(hui)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建立青(qing)年(nian)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促(cu)進工作協(xie)調制度(du),每(mei)年(nian)至少召(zhao)開一(yi)次全(quan)體成(cheng)員會(hui)議,日常工作由同級(ji)共產主(zhu)義青(qing)年(nian)團委員會(hui)承擔。
全體成員會(hui)議負責(ze)研究(jiu)、協調(diao)青(qing)年創新(xin)創業工作中的下列事項:
(一)研究(jiu)青年創新創業促進發展(zhan)工作(zuo)年度(du)計劃;
(二)推動相關部(bu)門細化職責(ze)分工,加強溝通協作(zuo),強化政(zheng)策銜(xian)接和工作(zuo)對接;
(三)建(jian)立(li)青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監(jian)測評(ping)估機制,每年研究(jiu)審(shen)議監(jian)測評(ping)估報告(gao);
(四)提出促(cu)進青年創新(xin)創業的措施、意見和建(jian)議;
(五)統籌、指導、協調青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促(cu)進工作重大事項;
(六)研究處理其(qi)他相關(guan)事項。
共產(chan)主義青(qing)年團委(wei)員會應當(dang)履行下列(lie)職責:
(一)宣傳青年創新(xin)創業相關法(fa)律、法(fa)規;
(二(er))定期發布青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服務指南(nan),提供服務分類指引;
(三)組織、協調開展支持青年(nian)創新創業的相關活動;
(四)組(zu)織開展青年(nian)創(chuang)新創(chuang)業監測評估;
(五(wu))協調推進(jin)青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促進(jin)工(gong)作的(de)其他(ta)事項。
第五條(tiao) 市、區人民(min)(min)政(zheng)府應當將青(qing)(qing)年創新創業促進(jin)工作納(na)入(ru)國(guo)民(min)(min)經濟和社會發展(zhan)規劃,制定政(zheng)策措施,在(zai)青(qing)(qing)年創新創業促進(jin)和服務等方(fang)面(mian)予以(yi)保障,引導和促進(jin)青(qing)(qing)年創新創業工作發展(zhan)。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
第(di)六條 工(gong)商業(ye)(ye)聯合(he)會(hui)(hui)、工(gong)會(hui)(hui)、婦女聯合(he)會(hui)(hui)、科學技(ji)術協會(hui)(hui)、殘疾人(ren)(ren)聯合(he)會(hui)(hui)等(deng)人(ren)(ren)民團體(ti)、群眾團體(ti)以及其他社會(hui)(hui)組織(zhi)(zhi)應當按照章程,協助開(kai)展青年(nian)創(chuang)(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促進(jin)工(gong)作,依法(fa)維護(hu)青年(nian)權益,為青年(nian)提供創(chuang)(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信息服務,組織(zhi)(zhi)開(kai)展創(chuang)(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技(ji)術培訓(xun)和經驗交流等(deng)。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和個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智力成果、基礎設施等方式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七(qi)條 教育(yu)、人力資源社會保(bao)障部(bu)門應(ying)當指(zhi)(zhi)導和(he)推動(dong)學(xue)(xue)校制(zhi)定創(chuang)(chuang)(chuang)新(xin)(xin)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人才(cai)培養計劃,支(zhi)持學(xue)(xue)校、企業(ye)(ye)、科研機構協同(tong)完(wan)(wan)善創(chuang)(chuang)(chuang)新(xin)(xin)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人才(cai)培養機制(zhi)。指(zhi)(zhi)導普通(tong)高(gao)等學(xue)(xue)校、職(zhi)業(ye)(ye)學(xue)(xue)校(含技(ji)工(gong)學(xue)(xue)校)建(jian)立完(wan)(wan)善創(chuang)(chuang)(chuang)新(xin)(xin)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課程體系,建(jian)設大學(xue)(xue)科技(ji)園(yuan)、大學(xue)(xue)生創(chuang)(chuang)(chuang)新(xin)(xin)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基地(di)等校內外實踐基地(di),開(kai)展(zhan)創(chuang)(chuang)(chuang)新(xin)(xin)創(chuang)(chuang)(chuang)業(ye)(ye)實踐和(he)競賽活(huo)動(dong)。
第八條 市(shi)(shi)、區人民政府及(ji)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青年(nian)群體(ti)的特點和(he)市(shi)(shi)場(chang)需求,有針(zhen)對性地(di)開(kai)展(zhan)個性化創(chuang)新創(chuang)業指導和(he)技能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面向青年的創新能力培訓、創業準備培訓、初創經營者培訓以及其他相關培訓。
創(chuang)業(ye)培(pei)訓(xun)定點機構為(wei)青年提供(gong)免費創(chuang)業(ye)培(pei)訓(xun)的,可以按規定申領創(chuang)業(ye)培(pei)訓(xun)補(bu)貼。
第九條 教育(yu)、科技等(deng)部門(men)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nian)團、婦女聯(lian)合(he)會、科學技術協會等(deng)應當加強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文化(hua)氛(fen)圍培育(yu),加大(da)對(dui)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文化(hua)教育(yu)設施的投入力度,支(zhi)持青少年(nian)活動陣(zhen)地(di)、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實驗室(shi)和孵化(hua)載體開(kai)展科學技術教育(yu)、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文化(hua)教育(yu)活動。
廣(guang)播(bo)、電視(shi)、報(bao)刊(kan)、網絡媒(mei)體(ti)等新(xin)聞媒(mei)體(ti)應當采取多種形式(shi)開展青年(nian)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ye)宣傳,推廣(guang)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ye)典型案例,營(ying)造良好社(she)會氛(fen)圍。
第十條 市、區(qu)人(ren)民政府應當采取有(you)力措施支(zhi)持高等(deng)院校(xiao)、科研機構、企(qi)事業(ye)(ye)單位和社會(hui)組(zu)織之(zhi)間加強交(jiao)(jiao)流合(he)作,支(zhi)持優秀人(ren)才(cai)到普通高等(deng)學(xue)(xue)校(xiao)、職業(ye)(ye)學(xue)(xue)校(xiao)(含技(ji)工學(xue)(xue)校(xiao))擔任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ye)導師,鼓勵舉(ju)辦學(xue)(xue)術會(hui)議(yi)、論壇等(deng)交(jiao)(jiao)流活動(dong)。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創新型人才發展規劃和緊缺人才開發目錄、急需職業和工種的人才培養開發計劃,應當包含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市、區(qu)建設青(qing)年創(chuang)(chuang)新(xin)人才(cai)工作(zuo)站(zhan)。共(gong)產主義青(qing)年團(tuan)委員(yuan)會會同(tong)科技、人力資源(yuan)社會保障、政(zheng)務服務數據管理等(deng)部門依托青(qing)年創(chuang)(chuang)新(xin)人才(cai)工作(zuo)站(zhan),免費為青(qing)年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提(ti)供政(zheng)策指引(yin)、場地對接(jie)、培訓交流(liu)、政(zheng)務咨(zi)詢等(deng)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制定和完善(shan)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ren)才(cai)評(ping)選、資(zi)助和服務保(bao)障辦法(fa),開(kai)展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ren)才(cai)評(ping)選活動,對符合條(tiao)件的青年給(gei)予資(zi)金、場(chang)地等支持(chi)。
第十三(san)條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yuan)社會(hui)保障等(deng)部門以及共產主(zhu)義青(qing)年團委員(yuan)會(hui)等(deng)應(ying)當加(jia)強和支持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園區、孵化基(ji)地(di)、眾創(chuang)(chuang)空(kong)間(jian)等(deng)青(qing)年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孵化載體(ti)建設。
政府投資開發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應當提供公共技術、信息查詢、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咨詢、教育培訓、管理咨詢、市場和產業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產業孵化等服務,按照國家、省創新創業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場地免費向青年提供,按規定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規定對青年到孵化載體創業給予租金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支(zhi)持行業(ye)(ye)(ye)領(ling)軍(jun)企業(ye)(ye)(ye)、投資機構、社會組(zu)織等參與孵化(hua)載體建設(she),支(zhi)持孵化(hua)載體面向青年(nian)創新創業(ye)(ye)(ye)團隊開放(fang)一定比(bi)例的免費孵化(hua)空間,降低青年(nian)創新創業(ye)(ye)(ye)團隊入駐條件。
第(di)十四條 政(zheng)務(wu)(wu)服(fu)務(wu)(wu)數據管理部(bu)(bu)門應當(dang)依托(tuo)政(zheng)務(wu)(wu)服(fu)務(wu)(wu)中(zhong)心、政(zheng)府門戶網站、移動政(zheng)務(wu)(wu)服(fu)務(wu)(wu)總門戶等平(ping)臺,會(hui)同相(xiang)關(guan)部(bu)(bu)門完善青年(nian)創新創業信(xin)息(xi)(xi)發布平(ping)臺建設(she),支持(chi)相(xiang)關(guan)部(bu)(bu)門集中(zhong)發布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xi),設(she)置不同類別(bie)的創新創業信(xin)息(xi)(xi)專欄,加強信(xin)息(xi)(xi)檢索,優化服(fu)務(wu)(wu)鏈(lian)接功能(neng)。信(xin)息(xi)(xi)發布平(ping)臺應當(dang)發布以下青年(nian)創新創業信(xin)息(xi)(xi):
(一)相關的法(fa)律(lv)、法(fa)規、政策及相關解讀(du);
(二)青(qing)年創新創業服(fu)務指南和分類(lei)指引(yin);
(三(san))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ye)(ye)園(yuan)區、孵化基地、眾創(chuang)(chuang)空間和(he)青年創(chuang)(chuang)新(xin)人才工作站等(deng)青年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ye)(ye)孵化載體名錄;
(四)青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相關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名錄;
(五)青年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相關的財(cai)政補貼(tie)、基金等(deng)項目信息;
(六)青年創新創業相關(guan)教育、培訓活動信息;
(七)青年(nian)(nian)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發展環境年(nian)(nian)度監測評(ping)估(gu)信息(xi);
(八)其他與青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相關的政(zheng)策、信(xin)息。
第十(shi)五條 科(ke)技、工(gong)業(ye)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she)會保(bao)障(zhang)、市場監管、政務(wu)服務(wu)數(shu)據管理(li)等(deng)相關部(bu)門應當運用(yong)數(shu)字技術等(deng)手段實(shi)現創新創業(ye)信息收集、涉企政策分類推送、普惠政策免(mian)申即享(xiang)、企業(ye)需求精(jing)準對接(jie),為(wei)青(qing)年及(ji)時(shi)精(jing)準推送創新創業(ye)政策、行業(ye)市場動向和產品需求等(deng)信息。
第十六條 共產主(zhu)義青(qing)年(nian)團委員會應當(dang)會同科技、工業(ye)和信(xin)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deng)部門組織開展青(qing)年(nian)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發展環境年(nian)度監測評估,并(bing)向社會公布。青(qing)年(nian)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ye)發展環境年(nian)度監測評估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高等(deng)院校、科研機構(gou)等(deng)第三方機構(gou)開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環境年度監測評估結果,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優化青年創新創業政策。
第十七(qi)條 教育(yu)、科技、工業和信(xin)息化、人力(li)資源(yuan)社會(hui)(hui)(hui)保障(zhang)等部門(men)以(yi)及共產(chan)主義青年團委員會(hui)(hui)(hui)、科學技術協(xie)會(hui)(hui)(hui)等應當加強(qiang)青年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交(jiao)流(liu)服務,通過定期組織(zhi)開展(zhan)青年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成果(guo)交(jiao)流(liu)會(hui)(hui)(hui)、青年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大賽、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項(xiang)目對(dui)接會(hui)(hui)(hui)等,促進青年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成果(guo)交(jiao)流(liu)、展(zhan)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青年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孵化載體建立青年創新創業成果與行業產業對接長效機制,為青年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提供對接渠道、推廣應用等服務,加強跟蹤支持,推動優秀項目落地發展。
市場監(jian)督(du)管理部(bu)門、共產主義(yi)青年(nian)團委員會(hui)應當引導青年(nian)做(zuo)好創新項(xiang)目知識產權保護(hu)工作,指(zhi)導青年(nian)創新創業項(xiang)目申請(qing)專利、注冊商標等(deng)。
第十八條 科技、工業(ye)和信息(xi)化、人(ren)力資源社會(hui)保障等部門以(yi)及(ji)共產(chan)主義青(qing)(qing)年團委員會(hui)應(ying)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de)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ye)青(qing)(qing)年及(ji)其團隊、企業(ye)給(gei)予創(chuang)(chuang)業(ye)資助。
本市設立的政府性引導基金應當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發起設立青年創新創業發展基金,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di)十九條 市、區(qu)人民政(zheng)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yi)托(tuo)區(qu)域性股權市場打造青年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金融(rong)服務平臺,為青年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提供孵化培(pei)育、規范輔導(dao)、登(deng)記托(tuo)管、掛牌展(zhan)示、投融(rong)資對接等綜(zong)合服務。
本市構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信用貸款融資體系,拓寬融資渠道,推動金融機構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為符合條件的青年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優質便利的融資服務。
金(jin)融機構應當完(wan)善港(gang)澳(ao)臺(tai)青(qing)年(nian)以及外(wai)(wai)國(guo)青(qing)年(nian)的(de)金(jin)融服務機制,優(you)化港(gang)澳(ao)臺(tai)青(qing)年(nian)以及外(wai)(wai)國(guo)青(qing)年(nian)申請(qing)內地銀行賬戶、使用網絡(luo)平臺(tai)的(de)流程。
第二(er)十(shi)條 鼓(gu)勵保(bao)(bao)險(xian)機構推廣信用保(bao)(bao)險(xian)、知識(shi)產(chan)權保(bao)(bao)險(xian)等有關創(chuang)新創(chuang)業保(bao)(bao)險(xian)業務,開(kai)發適(shi)應青(qing)年創(chuang)新創(chuang)業特點的(de)保(bao)(bao)險(xian)產(chan)品,提高創(chuang)新創(chuang)業保(bao)(bao)險(xian)的(de)覆蓋率。
第二(er)十一(yi)條(tiao) 市、區人民政(zheng)府(fu)應當引導和(he)支持青年參與鄉(xiang)村振興建設,加強(qiang)青年創(chuang)業致富(fu)帶頭(tou)人的培(pei)育(yu)。
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設農村創新創業教育培訓網絡,開展農村電子商務創業輔導培訓等活動,為參與鄉村振興且符合條件的青年提供創業資助或者創業租金補貼。
第二十(shi)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fu)應(ying)當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fang)(fang)、共(gong)有產權住房(fang)(fang)和(he)人才公寓的籌(chou)集建設(she),為符合(he)條件的創(chuang)新創(chuang)業青年(nian)(nian)安居提供(gong)便(bian)利(li)。通過盤活存量房(fang)(fang)源、鼓勵用人單位參(can)與(yu)保障性租賃住房(fang)(fang)和(he)人才公寓建設(she)籌(chou)集等渠道(dao),為創(chuang)新創(chuang)業青年(nian)(nian)提供(gong)過渡性住房(fang)(fang)支持。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規定通過給予租金補貼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提供安居支持。
教(jiao)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hui)保障(zhang)、衛生健(jian)康等(deng)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zi)職責,為符合(he)條件的創新創業青(qing)年(nian)在出(chu)入境和居留、戶籍辦理、配偶(ou)隨(sui)遷、子女入學、醫(yi)療保健(jian)、社會(hui)保險等(deng)方面提供便(bian)利服務(wu)。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ying)當引導法律(lv)服(fu)務機構與青年(nian)創新創業孵化載(zai)(zai)體對接,推動青年(nian)創新創業孵化載(zai)(zai)體建立法律(lv)顧問制(zhi)度,鼓勵為青年(nian)創新創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公益法律(lv)服(fu)務。
司法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等應當引導有關基金會設立創新創業青年公益法律服務項目,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及其團隊、企業提供法律相關的資助服務。
第二十四條(tiao) 南沙區應(ying)當(dang)采取(qu)下列措施支持港(gang)澳青(qing)年在南沙創(chuang)(chuang)新(xin)創(chuang)(chuang)業:
(一)整合(he)各類創(chuang)新創(chuang)業資(zi)源,完善有利于港澳青年在南沙創(chuang)新創(chuang)業生活(huo)的(de)政(zheng)策措施,支持(chi)建設集(ji)經(jing)營辦公(gong)、生活(huo)居住、文(wen)化娛樂于一體的(de)綜合(he)性(xing)創(chuang)客社區;
(二)政府投(tou)資開發(fa)的南沙各類孵化(hua)載體應當(dang)開放專門(men)面向港澳青年的創(chuang)(chuang)新創(chuang)(chuang)業(ye)空間,優化(hua)提升(sheng)平臺環境,拓展服務內容(rong);
(三(san))按規定(ding)落實有關稅收優(you)惠規定(ding)、扶持政策和補貼措施;
(四)開展(zhan)創新創業(ye)賽事(shi)和培訓活動(dong),加大對南沙創業(ye)投資政策環(huan)境的宣傳力度;
(五(wu))其他有利于港(gang)澳青(qing)年在南沙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的措(cuo)施。
第二十五條(tiao) 本市對青年創新(xin)創業(ye)活動(dong)實行包容審慎監管(guan)。對財政資金(jin)資助的(de)(de)青年創新(xin)創業(ye)項(xiang)(xiang)目,其原始記(ji)錄證(zheng)明(ming)項(xiang)(xiang)目承擔團隊(dui)、企業(ye)和個人(ren)已履行應(ying)盡義務未能實現(xian)預期目標的(de)(de),項(xiang)(xiang)目主管(guan)部門可(ke)以按照相(xiang)關規定結題;該項(xiang)(xiang)目承擔團隊(dui)、企業(ye)和個人(ren)再次申報財政資金(jin)支持的(de)(de)創新(xin)創業(ye)項(xiang)(xiang)目不受影響。
第二(er)十六條 有關(guan)單位及其(qi)工作人(ren)員(yuan)(yuan)違反本(ben)條例規定,未(wei)依(yi)(yi)法履行(xing)職(zhi)責的(de)(de),由有權機關(guan)責令改正(zheng),對直接負責的(de)(de)主管人(ren)員(yuan)(yuan)和(he)其(qi)他直接責任人(ren)員(yuan)(yuan)依(yi)(yi)法給予處分(fen);構(gou)成(cheng)犯罪的(de)(de),依(yi)(yi)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二十(shi)七條(tiao) 本條例自2023年3月(yue)1日起施行。
《廣州市(shi)青年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促進條例》將為廣州市(shi)青年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促進工作提(ti)供良好的(de)法治環(huan)境與(yu)保障,切實打通青年創(chuang)新(xin)創(chuang)業“最后(hou)一公(gong)里”,為青年創(chuang)業成長全周期提(ti)供系統全面的(de)服務。
來源:廣(guang)州青(qing)年、廣(guang)州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