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小微型托育點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 《廈門市“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等要求,為探索試行小微型托育服務模式,加強我市小微型托育點規范管理,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托育點,是指建筑面積在60-200m²,嬰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應小于9m²,且招收人數在6人(含)以上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的托育服務機構(點)。
第三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為收托的嬰幼兒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體和心理的全面發展。
第二章設置(zhi)要求
第四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遵守社區公約,尊重業主相鄰權,主動配合街道、社區的社會治理和安全指導。
第五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當設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至三層,不得與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組合或貼臨建造,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層以上,應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鼓勵小微(wei)型托育(yu)點(dian)設置在民用建筑(zhu)物的一(yi)層。
第六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提供安全、衛生、適宜嬰幼兒發育成長的環境,室內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溫度適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動空間,由嬰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供應用房三部分組成。
嬰幼兒(er)生活用房(fang)(fang)(fang)包括用餐區、睡眠區、游戲區等;服務管理(li)用房(fang)(fang)(fang)和供應用房(fang)(fang)(fang)包括衛生保健室、廚房(fang)(fang)(fang)、洗滌消毒用房(fang)(fang)(fang)等。
第七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建立落實食品留樣制度。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機構應設置廚房。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機構可不設廚房,但應設置與供餐規模相適應的備餐間。
第八條 小微型托育點衛生間內應設有適合嬰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器具與收托嬰幼兒的比例按1:5設置,原則上
大便器、小便器按1:1配置,具備廁所、洗手、通風、照明條件,保持清潔衛生。
第九條 小微型托育點舉辦者(負責人)、保教人員(含育嬰人員、保育人員)等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福建省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等相關文件要求,具備相應資質。
從(cong)業(ye)(ye)人員應(ying)嚴格遵守法(fa)律法(fa)規和(he)職業(ye)(ye)道(dao)德(de),身心健(jian)康(kang)具有嬰(ying)幼兒照護經驗或相(xiang)關專業(ye)(ye)背景,定期參加衛生健(jian)康(kang)部門、專業(ye)(ye)機構組織的嬰(ying)幼兒保育(yu)相(xiang)關培訓。
鼓勵小微(wei)型托(tuo)育點(dian)對從業(ye)人員(yuan)進行(xing)入職前心理健康測試,以及定期進行(xing)在崗期間心理健康測試。
第十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配備充足的保育人員或育嬰人員,每個點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員或育嬰人員最多看護6名嬰幼兒。收托12個月以下嬰兒的,應按照不低于1:3的標準配備保育人員。
第十一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接受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第三章登記(ji)備案
第十二條 舉辦小微型托育點,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要包含“托育”內容。
第十三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向所在地的區衛健局申請備案,并提供相關資料:
(一)小(xiao)微型托育(yu)點備(bei)案申請書及備(bei)案承諾書(蓋章掃描(miao)件,附件1、附件2);
(二(er))營(ying)業(ye)執照(zhao)或其(qi)他(ta)有效法(fa)人登(deng)記證(zheng)書(掃描(miao)件);(三)法(fa)定代表人身份(fen)證(zheng)(掃描(miao)件)。
第十四條 小微型托育點申請備案的名稱應包含“小微型托育點”字樣。
第十五條 區衛健局在收到小微型托育點備案材料后及時審核,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的,應向申請機構提供《小微型托育點備案回執》 (附件3)。
第十六條 備案回執必須張貼在小微型托育服務點內的醒目位置。
區衛健局應在備案回執發放后30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現場指導,及時掌握小微托育點收托和設施情況。
第十(shi)七條小微(wei)型托育(yu)點變(bian)更備案(an)事項(xiang)的,應向(xiang)原備案(an)部門提出(chu)變(bian)更申請(qing);終止提供(gong)托育(yu)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并辦理備案(an)注(zhu)銷手續。
第四(si)章(zhang)安(an)全要求
第十八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堅持嬰幼兒新入托前健康檢查與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嬰幼兒健康檢查情況記錄。嚴格執行每日晨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記錄和傳染病登記報告。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必要時,應在通知嬰幼兒監護人的同時將嬰幼兒送醫。
第十九條小微型托育點應(ying)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fu)務協議(yi),明確雙方(fang)的權利義(yi)務、服(fu)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爭議(yi)糾(jiu)紛(fen)處理辦法等(deng)內(nei)容。
第(di)二十條小微(wei)型托(tuo)育點應建(jian)立收(shou)托(tuo)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shi)采(cai)集(ji)、更新(xin)、報送收(shou)托(tuo)信息。
小微型托(tuo)育點應對收托(tuo)嬰幼(you)兒及(ji)其監(jian)護(hu)人的(de)資料(liao)保密(mi),不得泄露嬰幼(you)兒及(ji)其監(jian)護(hu)人的(de)信息。
第二十一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符合消防安全有關規定,設置滿足照度要求的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按照規定配備干粉滅火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設施,設置廚房的應配備滅火毯,并配備滿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數量的簡易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制定緊急疏散路線圖,并張貼在住宅出口附近的醒目位置。每名保育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疏散路線圖,每年至少開展2次逃生疏散演練。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配備基本的急救物資,包括消毒物品、包扎固定物品、醫用器械、常用藥品等。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應掌握嬰幼兒傷害預防知識和基本急救技能,接受過相關培訓。
第二十四條 小微型托育點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防護器材、設施,安全管理人員要熟練使用安全防護器材;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并保持收托嬰幼兒期間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應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條 小微型托育點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
第五章監(jia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小微型托育點實行分級分類綜合管理,將分級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和廈門市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補助工作等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衛健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小微型托育點的業務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小微型托育點食品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門負責對小微型托育點從業人員相關資質的指導把關;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小微型托育點負責人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加強機構周邊治安,及時打擊處理各類涉及托育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建設部門負責對小微型托育點使用具有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的房屋的審查;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綜合監管職能,督促、指導行業部門及屬地政府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福建省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日 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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